各村双委,镇属各单位:
为了全面实现孕前管理,推进优质服务,切实抓好2004年第二次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,经研究,决定对2004年第二次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作如下通知:
一、检查时间: 2004年10月10日—10月20日。
二、检查对象
1、采取放环、吃药及其它避孕措施,年龄未满40周岁,且最小孩子年龄未满13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;
2、男方结扎未满6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;
3、已婚未育、非婚已生育的育龄妇女,以及有群众举报或乡镇认为必须检查的对象;
4、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或不在岗两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。
三、免检对象
1、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,最小孩子年龄在10周岁以上,且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育龄妇女。
2、女方系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干部职工。
3、曾经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,现已解除关系2年以上,且男方在家的;或已婚,现男方在家,女方出走三周年以上查无音讯的对象,均由男方写出保证书、村(居)干部担保、驻村干部证明、计生专管员核实、乡镇计生领导小组签署意见、计生办存档,并列入内册重点管理的;
4、男方在押关年以上的。
四、服务工作内容
1、孕情环情监测;
2、生殖健康检查;
3、对无避孕措施者落实适宜的避孕措施;
4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者采取补救措施。
五、工作要求
1、各村双委必须提前15天将检查通知书送达每个对象本人或家属,要把检查的时间、方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到户到人,并做好“政务公开”。
2、外出流动人口原则上就地接受检查,各村双委必须通知外出对象到所在地乡镇(或街道)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参加检查,每个受检对象必须带本人单寸近照2张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环透证。检查后,要向检查单位索取证明(必须注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、男方详细地址,附女方照片),以寄回的原件为准,对出具的证明项目齐全且手续完备的予以承认,复印件、传真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无效。
3、各村做好排查摸底工作,做到不漏登、不漏检,更不得擅自剔除应检对象,缩小所规定的检查范围。要以这项工作为突破口,带动节育措施的落实和外出流动人口办证等工作。特别是对代检的,要严格按照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,坚决制止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。
4、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医疗卫生单位要密切配合,提供优质服务,确保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工作顺利进行。
附件:温州市外出流动人口2004年第二次在外技术服务处地址。
二○○四年九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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